當前位置:汽車配件110網(wǎng) >> 汽修百科 >> 汽車保養(yǎng)維修 >> 一車二賣假售還是欺詐 車主要求退一賠一 |
互聯(lián)網(wǎng) 俠名 汽車保養(yǎng)維修
任先生投訴,前不久他買的小車首保時竟發(fā)現(xiàn)該車很可能是二手車。當他追究汽車的真實身份時,卻頻頻遭遇廠商“一拖二蒙”,這讓他倍感寒心。 2010年10月30日,任先生在4S店購買了一輛車,因在外地工作,這臺車便一直在外地使用。汽車行駛到2000公里時,當時車正好在安徽蕪湖,便在蕪湖的一家4S店進行了保養(yǎng)。 一周后他意外接到蕪湖4S店的電話,對方讓他把行駛證等材料拿過去核對一下,因為保養(yǎng)時錄入的資料與車輛備案信息不一致,要重新錄入,否則這次保養(yǎng)廠家不會承認,無法結(jié)算。 4S店重新輸入車輛信息后,出人意料的事情發(fā)生了——該車的“檔案”上清楚地寫著車主叫“王珂”,且銷售日期為2010年10月3日。 “這個車主名字不是我呀,這是怎么回事?”任先生激動地叫了起來,且上面的銷售日期比他買車足足早了27天。聯(lián)想到買車一個多月來故障頻繁,先是怠速超高,容易熄火,后又倒擋難掛,且油表不準,種種跡象表明該車很可能是這位叫王柯的車主退掉的二手車。 蕪湖的4S店也懷疑該車有問題,任先生當即要求工作人員對該信息進行截圖,以作為證據(jù)。 拿到4S店涉嫌銷售二手車的證據(jù)后,任先生先是與其進行了交涉,但對方矢口否認,無奈之下,他向廠方反映了情況,當時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態(tài)度非常誠懇,這讓他很是寬慰。在廠家的要求下,4S店同意處理此事。 可在找4S店詳談細節(jié)時,對方態(tài)度卻非常冷落,最后是一位自稱是該店律師的人出面接待了他。這位律師堅決否認任先生的車是二手車,說事情的真相是經(jīng)銷商要完成廠家的銷售任務,有意假銷售,該車其實沒有銷售過,更沒有使用過。 4S店律師的解釋并不能打消任先生的疑慮,因為這只是其一家之言,車是不是賣過,無人證明,況且汽車買來一個月內(nèi)多次出現(xiàn)小故障,車主有理由懷疑該車可能是被人退回的問題車。另外,任先生堅定地認為4S店“一車二賣”還有一個證據(jù):既然銷售商是為了蒙騙廠家而搞的假銷售,為何汽車賣出后4S店不及時對這些造假證據(jù)“毀尸滅跡”,要知道這種事不及時改回來,車主去4S店維修或保養(yǎng)時一定會“露餡”! 隨后,4S店將車主名字改回了任先生的名字,但銷售日期卻仍然是10月3日,仍比他買車早了27天。對此,4S店的解釋是:因為該車之前假銷售是為了應付廠家完成任務,既然車已賣出,就應該改回真正車主的名字,至于銷售日期為何沒有改,是因為銷售日期更改需上報廠家批準,4S店沒有權限。 任先生的家人楊小姐表示:如果銷售商確實是為了完成廠家任務而假銷售,她絕對不會太在意,只要銷售時提前告知一下就行,但銷售商在事情敗露后再來解釋,這不僅是侵犯了車主的知情權,而且事到如今廠商連個道歉都沒有,只是死咬該車不是二手車不放,這不是欺騙車主是什么? 鑒于廠商的敷衍態(tài)度,她堅決要求廠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guī)定給予“退一賠一”解決。 目前工商部門已介入調(diào)查。 評析 車主當初買車的時候?qū)S家和4S店都是充分信任的,但是4S店利用車主對它的信任,欺騙車主,廠家得知這樣子的事情后,不僅沒用解決問題,而且還推脫責任,這顯然與車主所賦予的信任不相稱,廠家這樣子對4S店的監(jiān)管政策,相信長此以往,廠家失去的不僅僅是這一部分車主,更會是整個品牌的信譽。 建議車主收集相關證據(jù),如果證實銷售商確有一車二賣,那么完全可以通過起訴等方式雙倍索賠,下面這個案例很值得車主們借鑒: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公開終審宣判了一起因汽車銷售欺詐而引發(fā)雙倍賠償?shù)馁I賣合同糾紛。該案確定了非經(jīng)營性車主的消費者地位,為司法機關和其他消費者維權組織解決有關糾紛提供了示范和依據(jù)。 2007年2月28日,張女士在北京購買了一輛新車,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該車曾于2007年1月17日維修過。張女士以商家欺詐銷售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賠償。法院一審以商家欺詐為由,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退車還款,并加倍賠償車主購車款。商家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但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其實,此案例不僅給車主有借鑒作用,更應該對那些不誠信的廠商具有警示作用,因為偷雞不成很可能會蝕把米。(搜狐) 上一頁 [1] [2]
|
|
|
湘公網(wǎng)安備 43120202000083號